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政策措施,是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之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立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冶金有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产业标准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先进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增强企业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执行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安全发展制度。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前提,纳入企业发展总体布局,切实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真正做到安全发展。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全员责任制,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例会、例检、现场带班、职业健康、责任考核等各项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现象。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限期整改销号制度;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紧急撤人避险措施,并按照“重患必停”的要求立即停工停产整顿。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严防漏管失控。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追究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系统,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治理情况,企业应当每季度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提取专项治理费用。要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本质安全度。
10.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订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和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生产现场安监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享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安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内安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2010年年底前安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2年内安装完成。大型尾矿库要在3年内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14.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方面的责任。
15.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等,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做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1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强化政府监管,监督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消耗高、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18.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从严强化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估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
19.严格行业安全准入。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强化“打非治违”整治措施。要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3.实行事故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备案制度。
24.实行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
四、夯实基础,强化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25.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将安全标准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先评优等挂钩,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煤矿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级以上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经营企业达到一级标准;规模以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五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26.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7.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做好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洛阳基地和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012年年底前建成郑州、豫北、豫南、豫东、豫西应急救援基地;2015年年底前完成现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的更新。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重大危险源等实际,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
五、完善体制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限期督办制度,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9.加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沟通协调推动作用,全面落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0.强化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每季度通报1次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31.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具体责任。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上限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境外我省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我省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