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贵州省煤矿驻矿安监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2015年度安全培训考试考核指导意见》。
一、培训及考试考核对象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一是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及煤监分局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培训取证或再培训换证;二是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取证或再培训换证;三是煤矿驻矿安监员参加各地组织的培训取证,取证后参加年度再培训并登记。
(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一是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安全资格证(除“五职矿长”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安全资格证)或操作证,“五职矿长”在取得培训考试合格证后还需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任职能力考试换发安全资格证A、B证,取证后要参加每年一次的复训;二是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安全资格证或操作证,取证
后要参加每年一次的复训。
(三)职业资格类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一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登记;二是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并登记。
二、有关要求
(一)取证人员。
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1)需取得监管监察执法证的人员: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
(2)需取得驻矿安全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煤矿驻矿安监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类:
(1)需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指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等。
(2)需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技术类科室)的负责人。
(3)需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指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和探放水作业人员等。
非煤矿类:
(4)需取得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指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矿山、厂、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5)需取得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指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矿山、厂、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需取得非煤矿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指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人员等。
3、职业资格类人员。
需通过继续教育并登记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
(二)安全培训。
1、培训组织。
(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省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煤监局(分局)执法人员安全培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联络;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全培训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联络;煤矿驻矿安监员安全培训由属地安全监管局自行组织。
(2)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林东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六盘水市煤炭协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水矿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盘江公司安全培训中心、六枝工矿集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参加培训,其中机电类管理人员只能在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在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非煤矿类:贵州省内中央管理和贵州省省属的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省安全协会培训中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贵铝技术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瓮福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开磷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贵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水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参加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在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3)职业资格类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由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组织;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安全协会培训中心组织,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由省安全协会培训中心组织。
2、培训要求。
(1)参训学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请假。
(2)安全培训机构要具备安全培训相关规定中列举的软、硬件条件,按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以便全省推广,也为国家局组织的精品课程推荐评比做准备。安全培训机构每年7月15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半年和年度培训总结。
3、责任追究。
(1)参训学员因缺席或请假导致课时数不足或不能满足课程学习其他要求的视为培训不合格。
(2)培训机构不按要求组织培训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安全培训。
(三)考试考核。
1、考试组织。
(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省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煤监局(分局)执法人员考试考核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考试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煤矿驻矿安监员考试考核由属地安全监管局组织。
(2)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企业、贵州省内中央管理和贵州省省属的非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试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
(3)职业资格类人员。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考试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
2、考试要求。
(1)参加考试人员按照考试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入场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2)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要及时组织考试工作,按考试计划及时通知考试点进行考试,考试点要做好考务相关工作,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好监考职责。
3、责任追究。
(1)考试作弊人员(存在抄袭、代考行为等)一律清除出场,并按0分处理。
(2)各考试机构监考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四)证件颁发。
1、办证资料报送。
考试结束后,考试点应及时整理考试人员资料,并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人员的办证申请审批资料(含电子版)报对应安全监管局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
2、证件发放。
考试合格准予颁证人员证件由对应安全监管局统一发放到相应考试点,考试合格人员自行在考试点领取。
三、其他事宜
(一)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要求,对各类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要对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保障安全培训质量。
(二)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或安全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安全专项培训(如煤矿防突知识培训、职业危害培训等),该类培训以省安全监管局的通知为准;各地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下,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安全培训。